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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违纪及作弊的认定和处理

2008年06月19日 00:00  点击:[]

考生违纪及作弊的认定和处理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不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

(二)不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七)将试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第二条 考生违背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按《黑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储存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九)其他作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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