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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系请销假制度

2008年04月22日 00:00  点击:[]

经济管理系请销假制度

(试行)

为加强劳动纪律,保证和促进教学、科研及其他各项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教职工在工作日期间,因事、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到班者,均需履行请假手续。

二、请假2天以上(含两天)人员,须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经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请假批准权限报相关领导批准,到系办公室备案。

三、请假批准权限:

(一)各科室主任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同意,2天(含两天)以上由系主任批准同意。

(二)其他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各科室主任批准同意,2至3天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3天以上(不含3天)必须经系主任批准同意。

(三)为保证教学秩序,任课教师原则上在有课期间不许请假,如确有极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必须经系主任批准同意并填写请假审批表及调、停、串、补课审批表。报系办公室备案,由系办公室教务秘书负责办理调、停、串、补课适宜并及时通知学生及相关任课教师。

四、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因特殊情况确需继续请假,应在准假期满前向领导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以上规定办理。

五、未按本制度办理请、销假手续,擅离职守或请假逾期不归而没有办理续假手续者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经济管理系

200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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