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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专利管理办法(修订)

2018年09月07日 18:53  点击:[]

黑河学院专利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教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专利技术推广,推动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教育部《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教技厅函〔2016〕115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黑河学院教职工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属于黑河学院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本办法所称的职务发明创造包括以下情况: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学校或上级部门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时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调离、退休、退职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本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科研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

5.依托学校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完成的发明创造。

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除前款所述职务发明创造之外的发明创造。

第二章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

第三条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黑河学院,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属于学校所有的专利。

第四条 学校与外单位和个人协作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双方协议规定处理,以确定发明人(设计人)或共同发明人(设计人)及其名次排列,同时必须对专利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比例做出约定。

第三章  专利管理机构

第五条 科研处负责学校专利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协调完成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

2.在校内组织实施专利管理的有关规定;

3.组织开展学校专利权的申请、维护等;

4.组织校内专利法律法规教育、普及和宣传;

5.专利技术许可、专利权转让以及应用成果转化的组织管理和有关合同的管理工作;

6.协调相关专利权争议和纠纷等。

第四章  专利的申请与审查

第六条 任何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七条学校教职工职务工作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发明人或设计人填写《黑河学院专利申请审批表》,由发明人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直接申报。每年12月末由所在部门科研秘书统一将申请材料,报到科研处存档。

2.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应以黑河学院的名义进行申请,发明专利申请费、审查费、复审费等费用(代理费除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先由发明人或设计人垫付,授权后提交单据送科研处审核报销,未获得授权的不予报销。

3.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专利年费由发明人(设计人)自付;发明专利授权后前三年的专利年费,先由发明人(设计人)垫付,后提交单据送科研处审核报销。非职务发明的专利费用,以及发明专利授权第四年以后的专利年费,由发明人(设计人)自付。

4.以学校名义申请的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在科研处备案,作为学校科研奖励的依据。

第八条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提供申请专利所需要的材料。

第九条 凡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申请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科技成果鉴定或发表论文应在办理专利申请,取得专利申请号之后方可进行或公开。

第五章  专利实施与转让

第十条 具有转化和应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学校有权将职务发明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给第三方,有权将专利权作价入股投资企业。

第十一条学校进行专利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入股前,必须对专利进行资产评估,评估费用从专利专项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 专利实施或转让时,需正式签订相应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专利权转让合同,必须使用学校认可的标准合同文本,主要条款由发明人或设计人代表学校与被许可人协商而定。

第十三条  许可他人实施学校的专利技术或转让学校持有或所有的专利权,需由发明人或设计人提出申请,经申请人所在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按《黑河学院合同(协议)管理规定》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专利权转让合同,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其中专利权转让等重大事项须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并报请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四条 对于学校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实施许可或转让,所得的收益原则上30%作为学校专利基金,70%以报酬的形式或科研项目的形式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十五条 根据专利实施和技术市场情况,学校有权决定是否给予继续资助。一般情况下,发明专利自授权日起五年内不实施,学校将放弃资助。

第十六条 学校放弃资助后,发明人或设计人仍然继续缴纳年费的,如在此情况下专利得以实施或转让,学校将负责报销其自行缴纳的年费,并享受资助,所获收益按到账经费10作为学校的管理费,剩余部分由发明人或设计人支配使用。

第十七条 凡未经学校同意发明人或设计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转让、实施职务发明。违反本办法造成学校资产流失或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专利专项经费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专利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学校专利申请、维持、维护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第十九条 专利专项经费主要来源:

1.学校拨款;

2.政府对专利申请的资助和奖励;

3.专利实施或转让后所提取的资金;

4.其他来源。

第二十条 专利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1.发明专利申请费、审查费、复审费等费用(代理费除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

2.发明专利授权后的登记费和年费;

3.发明专利权维护中发生的费用;

4.其他需要专利专项经费资助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科研处为专利专项经费的主管部门,专利专项经费的使用与预决算,由科研处负责编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专利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二条 职务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后,学校将以专利备案为依据对发明人或设计人进行奖励,其奖励办法见《黑河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黑院政发〔2016〕69号。

第二十三条 获得职务发明专利的成果,作为发明人(设计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考核聘任的评价指标之一。

第二十四条 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为“黑河学院”。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职务发明作为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凡将专利权人改为发明者本人的职务发明专利,学校将取消其科研奖励资格,已经资助的费用应予以追回,相关专利不计算科研工作量,也不能作为职称评审和科研业绩岗位的评聘依据。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黑河学院专利管理办法(试行)》(黑院政发201619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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