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确保学校科研工作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17]1号)及《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 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包括:
(一)学校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列入学校科研计划,并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中央各部委、各级政府部门利用公共财政资金直接下达或通过主持单位转拨给学校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三)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作方式,从境内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学校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各学院(中心、部、所、处,以下统称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第一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国家、省及学校相关财经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或合同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负责科学、合理安排同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执行等工作。直接参与项目经费使用的其他人员,按职责分工负相应的直接责任。
(二)二级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承担监管责任,是本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根据本学院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监督预算执行,审核预算调剂;审批本学院科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合作、外协、外购等;负责本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其他管理工作。
(三)科研处:负责项目管理;负责预算调剂事项审核(批)及报批;负责下达项目拨款通知;负责下达项目结算通知;协调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配合相关部门接受各类科研项目财务审计;进行科研经费统计工作;指导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等工作。
(四)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指导;负责指导项目负责人依照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使用经费;负责办理科研项目经费财务结算手续;配合完成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审计等工作。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国家、省、学校相关政府采购管理规定依法实施项目的采购;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账目管理。
(六)审计处: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文件要求,每年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经费开展过程跟踪审计。
(七)纪检监察处:负责开展廉洁教育,监督检查职能部门履职情况,对违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问题进行核查处理。
第三章项目资金预算编制与调整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结合项目研究实际,依据相关规定合理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预算经科研处、财务处审核上报相关部门批复后作为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依据,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不能随意变更。项目资金预算未通过审核的,应当按要求调整后重新上报。
第六条 科研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
(一)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预算。对于其他来源资金,应充分考虑各渠道的情况,并提供资金提供方的出资证明,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以外的资产或其他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二)支出预算应坚持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按资金开支范围确定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编制,做到科学、合理、真实、准确。
第七条 直接费用预算的编制
(一)设备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用专用设备以及对学校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要对仪器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列预算,总额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自然科学类项目和20%的人文社科类项目,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出国开展合作与交流应当进行重点说明。
(三)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劳务发生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据实编制,但如有相关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四)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发放标准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执行。
(五)管理费: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核定比例如下:科研项目到位经费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到位经费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学校给予的配套经费不提取管理费(横向课题除外)。
经费预算申报一经批复,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预算和扩大开支范围。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确需调整的,应当按规定的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政策规定的程序报立项或资助部门审批。
(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调整预算、增加或减少合作单位,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政策规定的程序报立项或资助部门审批。
(三)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预算的调整按下列规定执行:
1.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和其他支出预算,以及社科类科研项目的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及其他支出,如需要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前提出申请,报学校科研处审批后,财务处备案执行。预算调整申请原则上只能在项目执行期内提出一次申请。
2.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3.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统筹安排使用,三项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总预算。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四)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编制与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协议约定执行。
第四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条 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十一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费用。上级部门有明确开支范围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如下范围执行,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开发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开发研究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所发生的会议费用;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统筹安排使用。
(六)出版/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如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支出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九)图书资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买必要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专业软件,资料收集、整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需提供协议或合同)、文献检索等费用。
(十)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关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十一)印刷费: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十二)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财务验收审计费、土地租赁费、临床试验费、入户调查费、青苗补偿费、与项目任务相关的培训、办公费、邮寄费、耗材费等。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间接费用使用与管理具体执行《黑河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黑院政发[2017]88号)。
第五章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资金到账后,财务处要及时下达科研项目经费到账通知,科研处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按要求编制资金预算。财务处以科研项目为单位进行编号、建账,实行统一管理核算。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算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材料费管理。材料费报销必须附发票、销售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购货清单。
第十六条 燃料动力费管理。不得列支公务用车燃油费。
第十七条 科研差旅费、会议费及国际合作交流费管理,依据预算批复,严格执行上级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一)差旅费报销。科研经费差旅费报销时,必须提供出差人员相对应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正处级干部/副处级/其他人员请假报告单,并经主管科研经费的校领导签批后方可报销。对因出差地点偏远、借宿等原因难以取得住宿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确实无法获取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报销。具体程序为应提供具有收款人签名的凭证以及项目负责人对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项目负责人审签,学院和科研处共同审核后方可办理报销。
(二)会议费管理。会议规模、会期、会议开支标准执行上级相关规定。会议预算经科研处审核、财务处备案作为报销依据。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中报销。
(三)因公出国经费管理。依据预算并按照国家、省及学校规定办理出国审批手续,出国费用的报销按《黑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黑财行[2014]15 号)、《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4号)、《黑河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中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支出、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上述支出中,因不具备刷卡条件而无法采用公务卡结算,但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发生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说明,学院和科研处共同审核确认,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对于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中属于政府采购事项的,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黑财采[2017]5号)及《黑龙江省(省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外拨经费管理
(一)外拨科技经费包括合作经费和协作经费。合作经费是指与合作方共同申报和承担的科技项目经费;协作经费是指在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自身技术、设备和工艺条件的限制,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检测、加工、设计、试验等发生的费用。
(二)外拨经费要以经费预算、项目任务书(合同)和外协合同为依据,外拨科技经费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该项目实际到账总经费的30%。
(三)经费外拨流程
1.起草外协科技合同(或协议)。科技项目有对外合作(协作)事项的,项目负责人必须订立合作(协作)合同(或协议)。在合同(或协议)中要明确外协科技任务、验收指标、经费额度及经费预算、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无形资产归属等。
2.外协科技合同(或协议)的论证、审批和签订。科研处、财务处和项目承担单位要结合项目研究任务目标的需要,强化对合作(协作)项目真实性、相关性、可行性和合规性的审核。要对项目合作(协作)单位的资质、履行合作(协作)任务能力、业务相关性、经济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查;要对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或有直接利益关系人员所成立或参与公司承担合作(协作)项目进行审查;要对合作(协作)单位、外拨经费、参与人员与科技项目的相关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进行审查。
对额度较大的外拨经费,科研处视情况组织学校相关部门组成专家组进行论证。
3.经费外拨。项目负责人持外协科技合同(或协议)、项目计划任务书和外协单位有效资质证明等材料一并报科研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项目负责人到财务处办理借款,通过银行将经费转账至外协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将外协单位收到外拨经费后提供的资金到款凭据交至财务处,冲抵外拨经费借款,完成经费外拨。科技项目经费不得以现金方式进行经费外拨。
(四)相关要求
1. 项目负责人要主动申明与外协承担方的关系,提供相关信息,接受监督。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协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2. 外拨经费要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协作)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证明资料;合作(协作)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相关证明资料。
3. 加强对外拨合作经费的跟踪问效。外拨合作经费的,合作单位应按期提交外协合作项目结题验收报告及盖有财务专用章的外拨经费财务决算报告,报科研处备案。对于未能及时验收或备案的外协项目,学校将暂停该项目的后续经费外拨业务,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利用各级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规定开放共享。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产品或副产品变价收入由项目负责人及时上缴财务处或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并附销售合同及销售清单等凭据。
第二十三条 税务管理。项目经费在开具票据时,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费全部从项目经费中支出。项目列支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绩效支出等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税法规定由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二十四条 经费使用审批权限和程序。项目经费支出10000元以下由经办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审签、财务处审核后予以报销;项目经费支出10000元以上由经办人签字、项目负责人、科研处长审签,主管科研校领导签批后送财务处审核后予以报销。
第六章 项目资助
第二十五条 省级及以上项目原则上按1:1配套,省级及以上项目主要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项目、科技部项目、文化部项目、国家民委项目、国家侨联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科技厅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项目主课题等,项目配套最高限额为3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厅局级项目原则上按1:0.5配套,厅局级项目主要包括省教育厅项目、省文化厅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办项目、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项目(外语学科专项),以上项目如无经费资助的学校按照校级项目经费额度给予经费支持,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省教育厅科研业务费专项项目、黑龙江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项目基地专项及其他项目不予以配套资助。
第二十七条 校级科研项目资助额度为引导项目10000元,项目立项后资助5000元,在研期间内立项为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者再资助5000元;重点项目8000元,一般项目5000元,青年项目5000元。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备案项目不给予经费资助或配套。
第七章决算与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财务处网站或财务处微信公众平台查询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款项,根据各项目编报财务决算的要求,如实编报财务收支决算,经科研处、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 结余经费管理。上级有明确规定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在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项目下达部门(上级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后,结余资金在2 年内归项目组,统筹安排(按项目预算执行)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以上的结余资金按规定收回。结余资金不得进行二次绩效分配。学校资助科研项目未按规定结题的将收回全部结余资金。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退休或发生其他不能继续承担项目主持工作的情形后,学校暂时冻结其负责的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变更申请,所在单位签批后报科研处审核,主管科研校领导审批后,科研处据此调整项目负责人。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执行《预算法》及国家科研经费“八不准”规定,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编造虚假合同、虚拟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加工费,不得要求财务人员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委托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学校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学校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科研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监管、审计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三十四条 学校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负责人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推进科研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在学校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经费、外协费、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开发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与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黑河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黑院政发[2017]140号)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涉及签订项目合同的,按《黑河学院合同(协议)管理规定》(黑院政发[2012]73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新出台的制度或相关文件不符的事项,以上级单位新政策或文件要求为执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