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我校教师的科研积极性,推出高质量的学术著作,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增强学科的核心竞争力,结合我校申硕工作需要,学校决定设立“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出版基金”),以资助我校教职工出版优秀学术著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版基金列入学校科研年度专项预算,实行专款专用,每年资助3-5部。科研处具体负责出版基金资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出版基金实行“个人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资助原则。受资助著作,必须在扉页上标注“黑河学院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字样,并且著作中标明第一作者工作单位为黑河学院,该注明字样与获得资助的书稿同时印刷,不得事后粘贴或复印。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资助范围
第四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思想观点正确。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学术著作撰写规范、彰显学术特色,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重要学术价值。
学术专著是指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内从事多年系统深入的研究,撰写的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或实验上有重大发现的学术著作。
第六条 与作者的科研方向一致,对学校的学科建设起到促进和推动作用。对于重点学科、特色专业的专著优先资助。
第七条 申请基金资助的著作范围严格限定为学术著作(不包括教材)。原则上著作的字数,社会科学书稿不低于25万字(其中美术类学术著作字数酌情考虑),自然科学书稿不低于15万字。
第八条 出版基金资助对象必须是我校在职教职工及外聘教师,独立完成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著作,申请者每年只能申请一部著作。申请者与校外人员合作完成的著作,申请人至少执笔完成一半以上著作字数,出版著作前言或后记中必须注明工作量分工情况。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资助范围:
1.教材、工具书、科普读物、普及类系列丛书;
2.论文集、不宜公开发行的图书;
3.音像制品、美术作品和文学作品;
4.已出版的著作。
第十条 每部著作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不足部分由个人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 已获得学校资助的著作在尚未出版之前,其第一作者不能再申请出版资助。著作出版后,受资助者须无偿提供已出版著作3册给科研处存档、10册给学校图书馆收藏。
第三章 申请及评审
第十二条 申请者须提交《黑河学院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申请表》,并附书稿的前言、目录、以及两名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的推荐意见(其中校外同行专家至少一名)。
第十三条 申请资助的著作经二级学院院学术委员会推荐,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并签注意见后报送科研处。
第十四条 科研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著作,根据著作隶属学科,聘请省内外高校的同行专家对著作的学术水平、应用价值、著作特色等进行匿名评审,并签署评审意见。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著作进行终审。
第十五条 科研处将校学术委员会终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科研处将结果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的相关学院。
第十六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在评审工作中凡涉及本人或直系亲属利益的,相关人员须主动回避。
第四章 实施及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受资助者应按资助合同在签定的出版社完成出版计划。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进行出版计划调整:
1.因著作内容需进行适度调整(但不影响著作质量者),可适当延长出版时间,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一年;
2.因出版社原因,不能在原约定出版社出版的,由受资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处同意后,可变更为级别相当的出版社出版。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资助计划:
1.在出版资助合同调整后一年内仍不能出版者;
2.受资助者提出取消出版资助计划者;
3.已受其他基金资助者。
第二十条 受资助者凭出版合同,办理资助资金支付手续,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科研处负责人审核、主管副校长审批后,通过转帐方式直接支付给协议出版单位,不支付给作者个人。
第五章 出版方式
第二十一条 拟资助著作的出版事宜由科研处负责。为保证学术著作质量和按期出版,凡经学校评审同意出版的著作,由资助者个人负责联系出版社(见附件2)及出版事宜。
第二十二条 已获得出版基金资助的著作,应按专家评审意见认真修改书稿。除根据评审意见做必要修改外,出版的著作在人员排序、分工及著作内容、字数等方面,应与审评书稿完全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特殊原因需改变,应提出书面申请报送科研处审批同意后方可修改。对在出版过程中随意更改著作人员排序及分工、字数、内容等,学校将追回所资助的全部金额。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受资助者应对著作中引用的资料、研究成果和观点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已获得资助出版的著作中,如证实有抄袭、剽窃等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学校取消其再次申请的资格,追回所资助的全部金额,并取消申请者利用此著作从学校获得的所有利益和荣誉。
第二十四条 对未能按期出版、未按要求标注扉页等情况,学校可撤消或追回资助资金,弄虚作假者5年内不得申请本基金。
第二十五条 出版基金的申报每年受理一次,一般在每年3月份进行,已受其他渠道资助的著作不重复资助。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