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气氛,追踪学科发展新动态,促进新知识传播,提高学术地位和研究水平,使学术活动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术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主讲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必须对学术活动的政治和社会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二条 学术活动的主要形式包括学术会议、学术报告(讲座)、学术组织、学术沙龙、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
第三条 学术活动由各学院(中心、部、所)承办,学术活动的管理统一归口科研处。国际性学术活动的外事接待工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会同承办单位负责。
第四条 在各种学术活动中,要严格遵守上级有关规定及《黑河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的规定(试行)》(黑院政发[2013] 207号)。
第二章 学术活动的范围
第五条 国际性学术会议: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国内外举行、面向世界或国际区域征集论文且有外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第六条 全国性学术会议: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国内举行且主要由国内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第七条 全省性学术会议: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省内举行且只有本省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第八条 学术报告(讲座):是讲述在学科的某个领域或某个方向的研究或探索,旨在传播科学研究与应用发展的新理论、新方法、新信息的学术性讲学。不包括以培训为目的的受聘讲学活动,教学交流、教学辅导报告、学生思想教育报告及有关工作报告也不属于学术报告(讲座)范围。学术报告(讲座)分外聘专家学术报告和校内学术讲座两种。
第九条 学术组织:指我校教职工经批准参加,以从事科学研究,推动科学技术发展为目的的学术团体。
第十条 学术沙龙:是科学发展进程中产生的一种小群体研究方式,旨在为师生提供交流的平台,锻炼思维、逻辑及语言表达能力,扩大知识面,提升学术思维。
第三章 学术活动的条件
第十一条 本校举办(承办)或与校外单位共同主办(承办)学术会议,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议指导思想正确、目的明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会议主题必须有利于我校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且具有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二)主办(承办)学术会议,承办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学校名义主办(承办)学术会议。
第十二条 学术报告(讲座)、学术沙龙主讲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背景:主讲人应为该学科、该研究领域的权威专家;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二)工作背景:外聘专家(或学者)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校内教职工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
第四章 学术活动的经费及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设立学术活动专项经费,分别用于资助举办学术会议、教职工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学术报告(讲座)、教职工参加学术组织、学术沙龙及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 由学校组织的全校性学术报告(讲座)、学术沙龙,主讲人酬金从学术活动专项经费中支出;未经学校批准,由学院(中心、部、所)组织的学术报告(讲座)、学术沙龙,主讲人酬金从相应学院(中心、部、所)经费中支出。
第十五条 学术报告(讲座)、学术沙龙的费用支付标准;
(一)外聘专家
1.著名专家(院士、学部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成员等):5000元/场;
2.教授或博导:3000元/场;副教授或硕导:2000元/场;
3.交通费:外聘专家交通费由学校报销,原则上乘坐火车或汽车,乘坐其他交通工具须提前审批;
4.食宿费:外聘专家食宿费由学校报销,食宿在校内。
(二)校内教职工
教授:400元/场;副教授或博士:300元/场;讲师或硕士:200元/场。
第五章 学术活动的申报及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学术活动严格实行会前、讲前申报制度。
(一)主办(承办)国际性学术会议,应提前半年经科研处报主管校长审批,校长批示后举办。主办(承办)全国性学术会议,应提前3个月经科研处报主管校长审批后举办。主办(承办)全省性学术会议,应提前2个月经科研处报主管校长审批后举办。
(二)教职工参加国内外各级各类学术会议,须凭会议邀请函向所在学院(中心、部、所)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科研处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参加。
(三)学术报告(讲座)于每学期末由主讲人向所在学院(中心、部、所)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科研处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实施。
(四)学术沙龙于每学期初由所在学院(中心、部、所)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科研处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 凡获准参加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人员,需将会议相关材料(会议论文、声像资料等)报所在学院(中心、部、所)、科研处存档,并就会议内容在校内一定范围内作学术讲座。
第十七八 校级学术报告(讲座)参加人数在100人以上;院级学术报告(讲座)参加人数在50人以上。
第十九条 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义务在本部门或全校范围内作学术讲座:
(一)主持国家级项目者;
(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三)国内外访学、研修结束返校者;
(四)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青年科研拔尖人才;
(五)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毕业者。
第六章 参加学术组织的管理
第二十条 凡以学校名义作为团体会员参加各级学术组织,由所在学院(中心、部、所)提出申请,经科研处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参加。团体会费从学术活动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参加国际性学术组织,须由所在学院(中心、部、所)签署意见后,经科研处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参加。会费及参会相关费用从学术活动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学术组织,须由所在学院(中心、部、所)签署意见后,经科研处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参加。在国家级学术组织担任学术职务的,个人会费从学术活动专项经费中支付;在省级学术组织担任学术职务的,理事会费从学术活动专项经费中支付,会员会费由个人承担;在市级学术组织担任学术职务的,常务理事会费从学术活动专项经费中支付,理事会费、会员费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加入省级以上学术组织的教职工,参加相关学术会议,须凭会议通知或邀请函由所在学院(中心、部、所)签署意见后,经科研处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参会,相关费用从学术活动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 加入各级各类学术组织以及担任各种学术职务的教职工,将证书、聘书等相关材料报科研处备案后,方可遵照本办法享受各项权利。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涉外学术活动须遵照《黑河学院涉外工作程序规定》进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