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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教师参加学术会议暂行规定

2017年04月10日 08:09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师与国内外同行间的学术交流,提高教师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促进学科专业建设,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学术会议,是指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或地方性学术会议。

第三条 教师参加学术会议,应严格遵守《黑河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黑院政发[2015]134号)、《黑河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的规定(试行)》(黑院政发[2013]207号)。

第二章  参会条件

第四条 参会教师应为学校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教师,参加的学术会议应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专业紧密相关。

第五条 参会教师应为会议主持、发言者,或者是第一署名单位为黑河学院的学术论文被会议收录的作者。同一篇论文由多个作者共同完成,只派1人参加。

第六条 重点选派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青年科研拔尖人才,担任国家级、省级学术组织常务理事以上职务的教师,承担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的负责人或成员以及荣获市级以上科研奖励的教师。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参会教师持会议邀请函向所在单位(部门)领导提出参会申请,并填写《黑河学院教师参加学术会议审批表》。

第八条 单位(部门)领导依据本规定审核申请人参会资格并签批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后科研处备案。

第四章  经费资助

第九条 学校按学科专业归属单位(部门)划拨学术会议专项经费,额度按每名教师150元/年核算,核算后额度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划拨。

第十条 教师参加学术会议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和会务费。

第十一条 交通费和住宿费支付标准按《黑河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未按规定支出的费用,超支部分由参会教师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在本市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术会议,学校只支付会务费,不支付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十三条 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的教师参加学术会议,如会议主题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参会费用从项目研究经费中支出。

第十四条 教师参加学术会议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凡弄虚作假的单位(部门)或个人,一经查实,下一年度不再拨付本专项经费。

第五章  材料存档

第十五条 参会教师返校后,须在两周内向所在部门报送参会报告,并有义务向所在部门教师报告参会情况。

第十六条 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的各项材料均由所在单位负责存档,科研处于每年12月初进行集中检查。凡未按要求存档者,下一年度不再拨付本专项经费。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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