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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2013年03月07日 00:00  点击:[]

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高等学校教师和研究人员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所取得的优秀成果,推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特设立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为此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社科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三条 社科奖分为著作、论文和研究咨询报告三类。其中,著作类成果包括专著、编著(工具书等)、资料和古籍整理著作、译著等,但不包括教材;研究项目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还包括软件、音像制品等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

第四条 社科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申请评奖的成果,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科学研究。

(二)学术上具有先进性,理论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应用研究成果具有明显的实用价值和社会效益。

(三)观点正确,论证严密,资料准确、翔实,文风端正。

第六条 申请评奖成果的基本标准:

(一)理论研究成果:学术上有所创新,理论上有所建树,提出了新思想、新观点、新方法,或在国情、社情调查、资料搜集整理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填补了学科的空白,纠正了前人的错误观点,推动了理论发展和学科建设,受到学术界重视和好评。

(二)应用研究成果:在解决社会实践和改革开放中的重大问题方面有所突破,为党政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大决策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和方案,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得到较高的社会评价。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黑龙江省高校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设立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该项奖励的评审工作,其职责是:负责确定专家评审组的组成,确定授奖率和一、二、三等奖比例,审定获奖成果名单,处理异议投诉等。

第八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申报情况设立若干学科专家评审组,由学术造诣深、思想水平高、办事公正的专家教授组成,负责成果奖励的学科评审工作。申报评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不能作为评审专家。

第九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处理评奖工作中的日常事务,受理申报并对申报成果进行资格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工作,受理异议等事宜。

第十条 各类研究成果申请参加评奖的时限为:

(一)对本届评奖受理申报截止期限前三年成果进行评定,以成果发表的时间为限,上限为本届评奖前三年一月一日,下限为本届评奖前一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未公开出版、发表,但被政府、企事业单位等采用,对实际部门管理决策起了重要咨询作用或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的调研、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其鉴定或验收的时间下限与第十条(一)要求相同。申报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奖,不论其是否公开发表,必须附采用单位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我省高校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所取得的享有著作权的研究成果,均可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其中,合作研究成果原则上由第一署名人向所在单位申报。

第十二条 各申报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第五、六、十、十一条的规定,对申报成果进行初审推荐。

第十三条 各校将申报成果集中,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推荐,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对各申报单位推荐申报的成果进行资格形式审查后,分学科组织专家会议评审。

第十五条 学科专家评审组通过的获奖成果名单,经奖励委员会复审、审核、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四章 异议与处罚

第十六条 自获奖成果名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异议期。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授奖成果持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申明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由办公室报奖励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复议。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获奖的,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高校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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