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010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结合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推进我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进一步加强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人文社科项目)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和我省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文社科项目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高质量的研究成果,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建设和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三条 人文社科项目应根据国家和我省人文社会科学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发展实际,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支持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注重成果转化,提升创新和服务能力。
第四条 人文社科项目分为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指导项目。立项范围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开展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
重点项目主要是面向我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着重研究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着重研究我国和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等,实行限额申报或招标;面上项目面向全省省属本科高等学校,重点围绕学校学科优势和区域发展特色开展科学研究;指导项目主要面向非省属本科高等学校,研究经费由学校或项目组自筹解决。
第五条 人文社科项目由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负责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 人文社科项目采取学校申报、专家评审、集中公示、择优支持的原则,每年受理一次,一般6月份开始学校集中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
1、项目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必须是高等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和科研人员,项目申请人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凝聚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并能主持实质性研究工作。重点项目申请人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是重点研究基地的专职人员;
2、项目原则上应组成课题组申报,研究队伍结构较为合理,项目组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前两名不能有在研项目,一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不能作为其他项目组成员前两名参与其他项目申报;
3、项目应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理论或现实意义,项目的研究方向明确,学术思路和研究方法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提交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
4、项目应注重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学校学科发展建设的需要,鼓励深入地方、部门、企业和基层,对重大现实问题开展应用对策性研究;
5、项目具有研究基础,具备完成所申请项目的支持条件。
1、项目申请人须填报《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重大项目)或(面上项目)或(指导项目)一式三份(格式附后),经申请人所在系(部)、院审查,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项目申请人所在学校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项目的科学意义、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研究人员的素质与水平以及能否保证研究计划实施所需的各种条件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统一报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同时报送电子稿;
2、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经形式审查后,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评审,或委托有关评审(评估)机构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由省教育厅负责聘请,依据评审结果和当年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择优确定支持的项目;
3、省教育厅下达《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审批通知书》作为批准立项的依据,项目审批通知书一式二份返回给学校(一份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留存,另一份由课题组留存),作为项目管理和验收的依据;
第九条 人文社科项目立项后,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通知项目申请人按计划实施并负责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为项目完成提供相应的保障。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要按照“项目申请书”的计划任务完成研究工作,研究期间于每年年末向学校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学校将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上报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后不得擅自变更与项目申请书的有关内容,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变更时,应通过学校审定报省教育厅批准。
2、变更项目组成员;
3、变更项目研究内容;
4、申请延期;
5、改变研究成果形式;
6、撤销项目;
7、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变更后项目组新增成员需在结题时提供其完成的具有标注的项目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为了解项目进展及计划执行情况,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将对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与下年度科研项目立项和科研经费挂钩。
第十三条 在研项目因故中止的,学校要及时向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提交书面报告,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根据中止的原因及项目进展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的经费资助,资助经费来源为省财政经费预算拨款,经费当年拨付或分年度拨付;指导项目的经费由学校自筹资助。
第十五条 人文社科项目资助的研究经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科学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及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列支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使用范围仅限于与本项目有关的内容,不得超出项目申请书中所列的开支范围。
第十六条 项目研究经费的支出范围:差旅费、调研费、学术会议费、论文(论著)发表和印刷(复印)费、文献检索费、图书资料费及管理费(项目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服务和工作条件而支出的管理费用,一般不高于3%。)等。
第十七条 人文社科项目进行中或完成后,省教育厅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考虑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实施专项审计检查,对不符合专项资金管理的及截留、挤占和挪用资助经费的,将责令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验收时,学校财务部门要对项目进行经费决算,填写《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经费决算表》加盖学校财务部门公章,作为项目验收的材料之一。
第十九条 科学研究经费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人文社科项目完成研究任务取得预期成果后要进行结题验收。一般在完成研究任务后3个月内,由学校向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提交验收报告一式三份(格式附后)。专项课题研究需召开答辩会,答辩会由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主持或委托学校主持。
1、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一式三份,项目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研究成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学校科技管理部门;
2、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对结题验收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 签署意见加盖学校公章后报送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
3、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对结题验收材料进行最终审核。
第二十二条 基础研究项目的结题验收材料所提供的研究成果原则上以论文形式体现,应用研究项目可以研究报告形式结题,但研究报告类成果需有实际应用部门的的采纳证明,并提供相关文件等佐证材料。
第二十三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以论文结题的项目,成果需达到两篇或两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成果报道等,应注明“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和项目批准号,未注明的不作为验收依据。每一项成果的标注至多有两项,项目负责人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本项目主要研究成果的文章,成果中体现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与申报时填报单位一致。
第二十四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3、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研究方式和提供的成果形式等;
第二十五条 到期不能完成者要填写《变更申请表》,项目负责人要及时办理申请延期手续,申请延期一次最多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凡是项目到期没有结题验收的,且没办理申请延期手续,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前两名三年内不能再申报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
第二十七条 人文社科项目学校科技处集中办理结题验收,时间为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的最后10个工作日,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黑龙江省教育厅2005年8月18日发布的《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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