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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院(系)党组织会议制度(修订)

2021年03月24日 14:34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院(系)党组织在院(系)管理中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紧紧抓住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扎实推进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和改进黑龙江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建设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系)党组织在学校党组织结构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位置,是基层教育和团结广大师生员工的政治核心,是党在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保障第一线的战斗堡垒。院(系)党组织要突出政治功能,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履行政治责任,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立德树人全过程,把坚持正确办学政治方向要求贯彻到院(系)工作中,把“四个服务”要求体现到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中,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

第三条 院(系)党组织是指经校党委批准,在各二级学院统一设置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直属党支部)。

第四条 院(系)党组织的基本任务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所在部门党建工作主体责任,通过加强和改进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工作要求在本部门的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第六条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支持本部门行政领导班子和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七条 加强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第八条 领导本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九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做好本部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教职工队伍的规划建设工作。

第十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十一条 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上级文件和指示精神,部署安排上级党组织下达的重要任务,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

第十二条讨论党组织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第十三条 讨论和研究本单位基层党建、思想政治教育、意识形态、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等事项,并作出相应决定。

第十四条 讨论拟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的重大议题,发挥党组织保证监督作用,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第十五条 讨论和研究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学风建设。

第十六条 讨论党员发展、管理、教育、服务以及推荐党内表彰、奖励、处分等事项。

第十七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本单位干部任用工作。

第十八条 讨论统一战线工作,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讨论其他需要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

第四章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系)党组织每年至少向学校党委报告一次本部门党建工作,同时报告书记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定期做好本部门下级党组织述职工作,可与年度考核一并进行,也可单独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学校党委请示、报告。

第五章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 (系)党组织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院(系)党组织书记或委员提出,院(系)党组织书记确定。会议议事采取一题一议的方式,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讨论事项时,到会委员应当逐一表态,院(系)党组织书记末位表态。

第二十二条 会议的通知、材料准备、记录等会务工作一般由中共身份的二级学院办公室主任负责,特殊情况的由组织委员负责,会议记录应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 (系)党组织会议决定或决议,须经应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生效。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投票表决的形式,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 (系)党组织会议上对部分同志的不同意见,应予以高度重视,如对重要问题发生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

第二十五条 会议由院(系)党组织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须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或组织委员,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其决定,也可送阅会议纪要。

第二十六条 (系)党组织会议议事时,凡涉及本人及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及有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七条 二级学院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应经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包括:本部门意识形态工作、师德师风及学风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学科与专业(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人事调配、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交流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师出国、进修、考核、奖惩;招生计划、学生入学、教育培养、毕业就业及日常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年度经费预算、发展基金及大额资金的使用、收入和分配方案;干部选拔任用与教育管理;重大突发性事件的防范与处理等。

第二十八条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机关、教辅、后勤等党组织会议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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