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健全二级学院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完善议事决策规则,提高二级学院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黑龙江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建设的意见(试行)》和《黑河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二级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支持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及行政管理等工作,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党政共同负责、集体领导的最高决策形式,按其议事规则对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二级学院党政之间依据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分工合作,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第六条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会议先研究通过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一般应先由院(系)党组织把好政治关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二级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集。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是二级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和二级学院党组织委员,二级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党政联席会议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召开,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十一条 会议的通知、材料准备等会务工作一般由二级学院办公室主任负责。
第三章 议事原则
第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调动二级学院班子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团结协作、维护全局的原则。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本人及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及有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四章 议事范围
第十五条 传达、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和重大部署。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及重大部署,研究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第十六条 研究二级学院改革、发展、安全、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研究决定二级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重要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的制定、修改等关系到二级学院教学、科研及学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讨论决定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安全稳定工作、意识形态、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第十八条研究决定二级学院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科研工作、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研究决定学生培养计划的制(修)订、学期教学任务安排原则、教学质量的监控等教学运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研究决定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外出进修、攻读学位等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研究决定招生、学生教育管理、学生奖励和处分、资助、实践创新、学科竞赛、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等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讨论决定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及调整,教职工聘用、管理、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组建、换届等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讨论研究二级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和使用原则、大宗资金使用以及有关经费管理和使用方面的重要问题。商讨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有关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通报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通报二级学院党政领导各自分管工作的进展情况和下一步主要工作安排。
第二十六条研究决定二级学院向学校党委、行政请示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七条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的其他问题。
第五章 议题确定
第二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书记与院长共同研究确定。
第二十九条 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会前二级学院党政班子成员要相互沟通,特别是党组织书记和院长要充分沟通酝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研究,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
第三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确定后,二级学院办公室应提前通知参加会议和列席会议人员。提交议题的相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简短的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第三十一条 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六章 会议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采取一题一议的方式,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讨论事项时,院长、党组织书记依次末位表态。
第三十三条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或二级学院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其决定,也可送阅会议纪要。
第三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问题时,二级学院办公室主任应认真做好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由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审阅后存档。
第三十五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对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的形成过程必须保密,违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三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要对与会人员讨论的问题进行归纳集中,在取得与会人员的认可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三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决议,须经应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生效。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的形式,重大问题表决,可实行票决制。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三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上对部分同志的不同意见,应予以高度重视,如对重要问题发生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和行政主要领导。
第八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三十九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全体会议人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贯彻执行,确保落到实处。二级学院办公室要跟踪调查,加强督促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四十条 自觉维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决议的严肃性。对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执行。
第四十一条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决议执行时,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特殊情况由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提交下次会议讨论。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制度作为贯彻民主集中制的一项具体措施,由党委(校长)办公室会同纪委、组织部定期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作为二级学院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干部聘任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四条 图书馆等教辅部门及行政职能部门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